帮忙写一篇《社会主义法制论纲》论文 4000字 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01:08:56

在社会主义的法制下,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特别多,台商宜多加小心:
1.主体不对者,无效
台商与大陆单位签订投资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该签订合同之大陆单位是否确为有权签署该合同之单位,否则,极易因此导致所签订之合同,因主体不对而归於无效.
例如,某台商与大陆某研究所,就鳗鱼外销签订买卖合同,后鳗鱼因故於出口前整批死亡,对此事件,究应由台商或大陆之研究所负责赔偿,双方兴讼,一审法院判决台商胜诉,上诉二审后发回更审,一审更审台商又胜诉,大陆一方不服再上诉,结果二审法院以签订合同之大陆一方即该研究所,其单位并无对台贸易权,故合同因主体不而无效,终判决台商败诉
又如,台商至大陆与乡镇下 位之某区委员会,签订一有关土地之合同,但最终该合同却因大陆相关土地法令中规定合同应与县级以上之土地机关签订,方为有效,因区委员会为县以下之层级,导致其所签订之合同无效.
2.抵触法令者,无效
在大陆投资合同无效之机会相当多,依据大陆民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抵触法令者,无效.
例如,某台商投资大陆土产买卖,因为合约书上规定台商给付之货币为人民币,结果大陆方面收受价款后交付不良货品,经对方律师威胁,指出台商支付之价款为人民币,此种情形有违反大陆外汇管制条例,因而只有吃悉亏而不敢诉讼.在此应注意的是,台商虽有权使用人民币,但应证明其合法取得来源,或至少诉对方无法证明其人民币取得来源不正当.所以签订合同时应以美金计算单位,但标明美金与人民币之汇兑比率,而折算人民币给付价款.
由以上例子,大家应注意投资资金之来源及合约上之约定用语,为免麻烦,台商应合作在资金上彼此互相资借,以避上述例子之风险.
3.违反政策,无效
大陆之民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均有规定,合同违反政策者,无效.亦即大陆之法源除法律以外,尚有政策.在上述鳗鱼买卖之案例中,就因违反当时之对台贸易政策导致合同无效.
4.违反指令性计划,无效
计划可分成两种,一种是指导性之计划,另一种是指令性之计划,只有违反指令性计划之合同,方为无效.惟此种会导致合同无效之指令性计划,大陆自一九九二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路线后,即越来越少.只有在所投资之资物属於相当重要时,才应特别注意.
5.违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