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担责吗? 再审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0:00:30
1 ,患者患子宫腺肌症及附件包块,医院未告知其他疗法供患者选择,对有生育要求且有证待孕的育龄的妇女决定实施子宫全切术及附件包块切除术,并要求患者签了手术同意书,尔后,实施了子宫全切术及附件包块切除术.术前患者向医生极力争取采取保留生育能力的其他疗法.
2 ,在切除附件包块问题上,医院未告知切除附件的手术范围和丧失附件功能的风险范围,患者所能理解的是切除附件包块就是恢复附件功能,而不是切除附件本身.况且将没有病症的输卵管也切除了.
3 ,经医学会鉴定为诊断正确,手术指征明确,手术操作得当.不构成医疗事故,又经法医鉴定为子宫缺失构成 7级伤残,右输卵管和右卵巢缺失分别构成8级残.医学会和法医均拒绝对医疗事故以外的过错进行鉴定.
请问,医院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谢谢

这个案子应用合同理论完全可以胜诉,你要求医院提供能够保留激素产生和生育功能的医疗服务,可是医院却违背你们的意愿施行手术全切以治疗病症及防治进一步恶化,这属于违约行为。
胜诉的前提是,你们要有证据证明术前你们要求医院针对子宫的病变采用保守治疗方法。
对于卵巢的问题,医院为行告知便予切除,明显侵权。
至于医学会的鉴定,不要太过于在意,你可以申请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鉴定,后者效力高于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