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与继续犯有什么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2:45:31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
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继续犯的特点(构成条件)

1、一个犯罪目的。虽然行为具有延续性,但不能由此认为是数行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个行为,拘禁一年也是一个行为。具有一个行为是继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是数行为,那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不仅是犯罪状态的持续,而且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持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如果没有行为的这种持续性,就不可能存在继续犯。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作为犯罪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如果持续时间很短,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个问题。

认定继续犯的意义:
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是以犯罪行为终止起计算的,什么时候犯罪行为实施终了,追诉时效就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所以,认定某个犯罪是否继续犯,计算追诉时效大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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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例如 张某在18号早上偷了 李某的5000元。又在19号早上偷了 王某的10000元。
单独一次行为就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徐行犯。
例如某甲拟毒死某乙故意将药分三次给予某乙服食,结果将某乙杀死。某甲三次将毒药给某乙服食的举动,仅成立一个杀人行为,是徐行犯。

2、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