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如何依法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6:59:44
某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曾获两次减刑,并被评为监狱和省级两级改造积极分子;改造期间获得四项实用新型发明国家专利,并取了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我们是该服刑人员的亲属。我们认为,该服刑人员的情况符合《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的规定可以确定为“重大立功表现”而“应当减刑”。
经咨询,给予答复的律师中多数律师答复,此种情况 “应当减刑”。
但相关部门以“该发明专利没有产生社会效益”为由而未予认定“重大立功表现”。我们认为他们的答复于法无据,不能认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依法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首先很财同情你。
法是人定的,但法律实施必须由人来做。所以说县官不如现管,就是这种道理。
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让其向监狱申请重大立功表现呈报,一般是由监狱向省级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判刑判决。
并且他可能是卡在监狱里,监狱里的这种事是要花钱的,而且没有人也是不行的。如果向上级反应,可能给你减了,可以后的改造就可能出现这样和那样的事情,这也是你不想看到了。
所以提议你先找人看看,怎么办,花多少钱,并且你一定没说他判了多少年,残刑多少年,这也是考核的一部分。
祝顺利,望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