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劳动法律问题,竞业限制,高人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2:16:19
两年前,与一私企贸易公司,签订用人合同为期五年。当时两份合同只有员工单方面签字后,由公司将两份合同收回,员工手中并没有留存。合同另附有一页,附页上有竞业协议,三年不能从事同类行业,及相关违约条款,并未见劳动法上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间公司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款。半年前,因个人原因,请长假离开公司,后在外电话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批准。
问题1. 现欲自己开立一家贸易公司,从事原行业。不知这样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问题2. 电话申请辞职,公司口头批准,是否能做为离职的判定依据?
问题3. 如原公司在劳动合同附加的另一页协议中,提到保密补偿,而在离开公司这几个月,工资卡内并未收到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竞业协议中的条款是否作废?
烦请各位法官给予帮助,不胜感激!

1、建议你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公司拒付或在你确定的合理期间内不答复的,则意味你们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你可不受协议限制。
2、可以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通知中对相关事实进行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