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是工伤,自己摔伤不是工伤。这种说法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7:40:16
这种说法是对的。
另外,下班途中指的是,上下班必经之地,不包括非必经之地。
请注意第十四条第(六)条。另外,法律也并没有注明可以放宽为不是上下班必经之地。
(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确实是这样的
而且,不但自己摔伤不算,就算是骑自行车或是电瓶车摔伤也不算,因为这2种车不是机动车...
至于上下班途中的定义,楼上说得并不对,“上下班必经之地”这种说法是2004年以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2004年以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把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