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应认定为工伤还是比照工伤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17:06:27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既然法律上认定为工伤,为什么很多人都说这种情况属于比照工伤呢?
如果经法院已经和肇事方达成调解,给与一定的赔偿,还能获得工伤赔偿吗?

补充回答:

可以。这个问题是实践中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只能要求一份赔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反对,根据民法大师杨立新的观点,可以并行,司法实践中也有案例支持,但是某些地方的判例并不支持。

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要看法院是否受理,如果法院适用一事不再审原则不予受理,就无法并行,如果法院认为不属于一事就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杨立新简介

杨立新,中央“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任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和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蓬莱县长山岛(现长岛县)人,1952年1月生于吉林省通化市。1969年初中毕业后插队,1970年2月应征入伍,1975年从事司法、法律研究工作,历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审判组长,烟台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近年来多次到早稻田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铭传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等院校访问讲学。自1975年开始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980年起研修民商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债法、物权法和亲属法领域有深入研究,著有《侵权法论》(已出第三版)、《人身权法论》(已出第三版)、《人格权法专论》、《亲属法专论》、《侵权行为法专论》、《合同法专论》、《大众物权法》、《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1—8集)、《共有权研究》等专著50余部,主编《物权法》、《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1—14集)等著作、教材7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等报刊杂志发表法学论文4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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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而不是视为工伤。两种实际上并没有区别,只具有法理上的意义,不具有实践上的意义。

就像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区别一样,前者适用后者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