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问题真实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3:14:27
陈律师:
你好,又有问题请教您了。现在我遇到这样的问题:
以前签订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双方同意提交至深圳当地的法院裁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判。我前后去了几家法院都不受理。南山法院认为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无效,应去被告所在地广州番禺法院起诉。广州番禺法院认为仅仅是仲裁约定无效,法院管辖约定有效,应当是深圳法院管辖。两边态度都很强硬。请问我该如何做?选择一个法院起诉后,拿到不予受理裁定后上诉吗?有没有更好的办法
此致。
公司注册地在南山区,主要营业地在龙岗区,但是没有做变更。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被告在广州番禺。履行地在番禺。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所以你们即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法院管辖的,我认为应属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我不是陈律师,但是可以回答你的问题:

(一)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合同纠纷管辖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双方可以约定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选择一个),但是如果约定不明,则依旧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所以,关键要搞清楚的问题就是,合同中所提到的南山法院管辖这一条款究竟会不会因为仲裁协议无效导致无效。我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并不导致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全部无效,因为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可以说,“双方同意提交至深圳当地的法院裁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判”这一款同时包含了两个内容,即,约定了争议管辖的法院以及一个无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还是有效的,所以,案件由南山法院管辖。

另外,如果争执不下,均不管辖的话,你可以要求两个法院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就是省高院(两个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是广东省高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