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后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19:12:13
《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这里的起诉指的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我个人觉得应是行政诉讼,不知大家怎样理解的?
我之所以觉得是行政诉讼,理由有二:第一、法院不能以民事判决撤销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行政确认行为。如果说不是单独撤销行政确认行为,而是以法院的重新确权来否定行政机关的不动产登记,再由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确权判决更正登记,这似乎不合常理;第二、不是所有民事争议都应通过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来解决,中国还有行政裁决制度。《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明文规定对于土地权属争议不是由法院直接裁决,而由国土部门以政府名义行政裁决,再以该裁决为依据进行土地登记。而《土地管理法》相对《物权法》而言可认为是民事特别法,应优先适用该法。通常情况下土地权利随房屋产权一并转移,房屋权属争议由法院确认后,对土地权属一般不持异议,另行由国土部门裁决土地争议几乎不可能发生,所以在异议登记只单独涉及土地(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的情况下,应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土地登记发证后再由国土部门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认土地权属,以此登记发证,从效率的角度来说,这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因为国土部门处理土地问题往往比法院更专业,更便于开展工作。

民事诉讼啊,怎么会是行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被告就是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是在不同意更正的情况下,要求法院确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