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小产假(药流未掉,需清宫的劳动法里有吗?可休多少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3:36:53
希望尽快有好心人帮助我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是: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另外,你可查询你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也有详细规定的。

广东胡律师: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有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
1、首先你是人工流产,各地计生委的政策不同。上海是这样规定的,第一次人工流产,休息14天,这14天为公休,按照上班对待,发放工资。(此指孩子13周以内)
2、13周以上的休息30天,同为公休。
3、如果不是第一次,那么你只能请病假,按照病假处理。
4、劳动法是没有对此规定,所以各地的政策不一,具体要看当地计生委的政策,建议咨询当地计生委。
5、以上胡律师是“胡说大律师”,他说的文件是对的,但是他只会硬搬硬套,国家是对“自然流产”所作的规定,你的情况是人工流产。所以他的答案是“牛头不对马嘴”。
PS:因为专业,所以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