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的问题(高分补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7:55:43
你的表述有些地方不是很清楚。
你的表述应该是这个意思:老人去世留有一处房产,约定由子女三人平均享有产权,由二儿子享有使用权。三人已经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相关文件。
(一)所有权问题:
老人已经去世,办理房产证应该是子女三人为共有产权人,共同享有所有权。这个法律关系是清楚的。
有关继承房产的产权证办理有两个方式:1、通过法院确权诉讼确定继承财产问题,凭法院生效裁判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登记;2、至公证处办理继承财产公证,凭公证文书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
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该没有异议。你说担心其他子女不办理产权过户,说明房产证上的名字还没有变更为子女三人。
(二)拆迁补偿金的分配问题
根据国家规定,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就是给予金钱补偿款;产权调换就是重新安置房屋。
这两种补偿方式都是针对房屋产权人的,如果该房屋是以补偿款方式获得补偿,同时房屋产权人仍是两位老人的,那补偿款就视为老人的遗产由子女三人按照协议平均分配。
选择安置房补偿方式的,安置房屋应该是子女三人共同所有,根据三人协议使用权仍属二儿子享有。这里可以视为安置房就等同于老人遗留下来的房子。
在安置事宜没有完成时,对居住在被拆迁房中的居住人有租房补偿款,该补偿款可以由一直使用该房屋的二儿子享有。其他子女没有权力分配。
(三)房屋使用权问题:
根据子女三人已经达成的协议,二儿子可以享有该房子的使用权。
在拆迁过程中,选择补偿金补偿的,二儿子不能以自己实际使用该房屋而要求将全部补偿金独有,这种情况下二儿子损害了其他共有产权人即其他子女的合法利益。
拆迁过程中的租房补偿金是对实际居住人发生居住变更而给予的补偿,可由居住人享有。
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新的安置房等同于被拆迁的房屋,原被拆迁房的一切所有权和使用权现状均可变更为安置房的状况。
(四)你提出二儿子想独占补偿金和安置房,这是对其他子女权利的侵犯。
如果其他子女在大家就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