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则对民意活动的意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9:24:55

1.公平、自愿原则

  银行与保险“联姻”,强制排斥公平竞争,也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业内人士也多次指出,保险公司和银行在房贷险上的这一做法,不符合《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没有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保险基本原则,给房贷险和其它险种的健康发展带来了。 在我看来,赔付率几乎为零的保险,难以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消费者不满意,保险业内人士担忧,有违相关法律及公正公平原则,这样的“霸王规定”就不能改改? 隐忧。

  2.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当事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任何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均会损害对方。因此《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黄涛 对公平、自愿的看法和现实意义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准则。个别地方主义就是不公平竞争,违反市场经济的商业道德规范,也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因此这些不正当现象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通过学法以后,知道有些活动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有损国家利益,且扰乱社会公益。比如有些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中出现强制拆迁、强制征用土地行为从民事角度看,就违反了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这种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政府为了保护开发商的积极性或达到某种目的,往往以政府命令强制执行,有的还严重地侵犯了被拆迁、被征地者正当权益。作为弱势群体他们所被动参与的民事行为需要法律援助与论干预才能实现公平、自愿。

  黄雄明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地履行,那种见利忘义、掺杂使假、欺诈蒙骗以及不讲信用,擅自撕毁合同的行为,都严重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