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调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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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

  编者按:为了维护北京律师执业秩序,加强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保障市律协会员依法执业的权利和规范对会员的处分程序,市律协对《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纪律处分委员会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2002年7月13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上述两项规则,后市律协根据理事会意见作了部分修改,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予以公布、施行。本刊现全文登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北京市律师的执业水平,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完善和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违规查处工作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实施行业监督和纪律处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纪律委员会的职责是:
  1. 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对于会员在执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会员作出处分;
  第四条 纪律委员会及其委员和工作人员在参加调查、处理、调解工作时,应当以公正和独立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 纪律处分决定由纪律委员会执委会讨论决定,以纪律委员会的名义发布,由律师协会秘书处执行。
  第二章 纪律委员会的设置
  第六条 纪律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 纪律委员会由三十四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
  第八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补选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应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
  2. 从事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