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劳动法问题!!!请高人帮忙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7:01:22
我从2003年7月1日在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到2004年6月30日到期后续签1年期劳动合同到2005年6月30日终止后一直继续工作。2005年12月1日续签一年合同到2006年11月30日终止,2006年12月1日签订10年劳动合同到2016年11月30日终止。在2009年4月20日我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计算公司在2008年拖欠我700多元加班费,公司予以承认并承诺在2009年6月之前给我补齐。我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只同意补偿我一个半月工资,我没有签字。我要求补偿从2003年7月1日起计算,补偿我6个月工资。
请问:
1:公司补偿我1个半月工资合理吗?
2:我要求补偿我6个月工资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急等回答!!!!万分感谢!!!
众说纷纭,我该怎么办? 我是北京的,不好意思忘了说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您的劳动关系是从2003年开始的,公司应该补偿你6个月的补偿金。

太专业,要问劳动局

楼主,不同省份差很多的,麻烦楼主完善一下题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