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清缴调整的问题(有耐心者进,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0:34:22
例: 利润总额9906.79
应纳所得税额2476.7(税率为25%)
减免所得税 0
实交所得税额 2476.7
这以上是我08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的内容,08年已申请批准小型微利,但我忘记减免5%。现管理员让我这样调整,抽管理费用,增加利润总额,让现在交的所得税比以前多些,我按实际多交100块钱的所得税倒着推了下调整如下:
例:利润总额12838.5
应纳所得税额3209.63(税率为25%)
减免所得税 641.93(12838.5*5%)
实交所得税额 2567.7(12838.5*20%)
这样我多补了100块钱的税,请问我这样调整对吗?
如果这样和我以前的季报有些数据不一样的,但管理员说是以年报为准,他这样说对吗?

如果你08年已申请批准小型微利企业,会计利润总额9906.79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无其他调整项目,那么,你的应税所得额就是 9906.79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应纳所得税额为1981.36元,应退税495.34元。

税管员说的是错误的。你可以向税务机关领导反映。

不好说管理员的话是完全错误的,他这样说是为了将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资格确定下来,因为2008年度的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要到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制汇缴报表来备案,如果您直接就以2476.7作为应纳所得税额,是没有反映汇缴申报表附表5的45-47行的信息造成的。这一点在《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中已经明确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