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的一些案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2:25:58
1、朝阳贸易公司与钻石床单厂订立购销1000个绣花床单的合同,定于5月1日交货。合同成立后,床单厂一直未能履行合同,拖至7月底才通知贸易公司提货。贸易公司未予理睬。8月5日床单厂将货送到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拒收,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此纠纷中哪方违约?属于哪种违约现象?
本案如何处理?
2,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元,股东用现金、场地使用权、实物及工业产权投资。其中场地使用权双方同意作价50万元,厂房设备经评估作价100万元,工业产权作价200万元,其余为现金投资。请问:上述投资什么问题?为什么?
3、A厂于1989年2月于B厂签订了一台设备转让合同,价款5万元。合同约定款到后一个月内交货。同年5月A厂将货款一次付清,可是两个月后B厂新任厂长称该合同是由原厂长签订的,未经其承认,应当解除或者重新作价,否则就不交货。之后A厂多次前往催货,均遭拒绝,致使生产无法上马,并损失差旅费2000多元。
问:1、B厂提出的合同解除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4、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拟举办一合营企业,其中合营合同中有以下几项规定,请逐项审查其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合营企业中,中方出资比例为85%,美方为15%;
2、合营企业董事长有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
3、合营企业若经营不善,双方可酌情减少注册资本;
4、合营合同发纠纷,适用美国法律解决;
5、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属于床单厂违约,贸易公司可以床单厂违约为由,即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同时要求床单厂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最低资本为500万元,该公司投入450万元,低于最低标准;其中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总资本的30%,该案例是明显低于这个比例的;
B厂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当然不成立,厂长并非代表个人,而是企业法人,法人代表变更并不等于法人变更,不影响合同履行;协商不成,A厂可以起诉B厂,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以同时要求B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A厂损失;
中外合资企业要求外商投资不得低于总投资的25%,该案例中15%是明显低于这个最低限额的;在合营期内,双方的注册资本是不能减少的;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产生争议一律要适用中国法律解决,所以适用美国法律的这种约定也明显是违法的;中外合资企业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种组织形式,领导的担任也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