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增值是否可以转增实收资本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3:09:34
我公司办理增资 原有土地使用权原值只8万多 现经评估为288万元,验资入实收资本 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急!在线等
关键是现评估为288万元已全部用来增资 那以前的8万多怎么办

这样恐怕不行,办理增资,不可以用已经有的土地使用权通过评估增值入账的。
除非是改制,重新建账。

我觉得应该这么做,不知对不对。
先做评估增值:
借:无形资产280
贷:资本公积280
再做增资
借:资本公积280
贷:实收资本280

不可以做增资处理,附件: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海南省财政厅:你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上市进行资产评估后未批准上市其评估增值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你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中所提到的情况即不属于法定资产重估,也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重估,因此,不能将资产重估增值入帐,调增资产价值。来函中所说的股份制企业已进行的帐务处理,应当予以更正。1995年7月5日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同时,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已经明确了会计计量的五种属性,分别是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计量,并对企业会计计量如何适用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即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如果采取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