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房屋比原来买来便宜,是否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都不用交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8:43:17
我同事2006年去房产商处买了70平米的住宅,35万。
2008年交房,08年底办好契证和房产证,同时花5万元装修。
2009年5月,因为缺钱,想把房卖了。
39万元。
因为不到两年有营业税等。
但因为现在营业税讲得是卖出与当初购入的差额的百分比,且装修费用、当初缴纳过的税费等可以抵扣。
他现在卖39万,抵扣装修费用等,其实比当时买来还要便宜。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是否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都不用交了?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因此,70个平方米应当是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因此,您把购房发票、合同、装修发票以及缴纳的税费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无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不能准确提供合同、发票、完税凭证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自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因此,70个平方米应当是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