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专业律师解答,此类问题医院有多大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3:16:26
一、 对院方诊疗行为的评价
(一) 超诊疗科目登记范围接诊病人。市中心医院的普外(二)科室在接诊病人鲁仕勤时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根据该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而普外(二)科室所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小儿科,肠胃科,甲状腺科,患者得的是胆道疾病,因为不能确定是患肿瘤还是癌症,所以要做手术探查。不知该院的何杨红芽医生要推荐病人到该科室就诊,虽说病人开始患有胃溃疡,但在手术前已基本治愈。这一点我想杨医生因该是知道的。该院普外(一)科室才是治疗胆道疾病的专业科室。这一点可以从院方对外的公示牌等方面得到证实。所以普外(二)科室超诊疗登记范围接诊病人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患者在病情加重时,院方未及时安排转诊,延误了治疗,该院在本院的技术力量治疗无效的情况下,理因安排转诊,以免延误治疗但院方没有这样做.这不符合常规,而且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理》第四章(执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三) 院方侵犯了患者的选择权.院方在转科就诊时没有征求患者的意见.院方的杨医生先是介绍患者到放射科接受治疗,后来患者家属考虑到病人的各项检查不能确定是否肿瘤或癌症所以没有接受放射治疗.后来到普外(二)就诊也是杨医生推荐的,出于对杨医生的信任,再者,杨医生在手术前还告之病人是有武汉来的专家亲自动手术.病人家属便没有多问. 但是实际上有该院的医生手术. 从患者的基本权力来讲,享有选择权.病人的健康权,生命权是至上的.究竟院方有没有向科室下达创收指标,科室有没有向每个医生划定创收任务,如有的话,我想这也是违规的 .如果没有,请院方给一个合理解释。
三、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原因分析如下:
1、院方手术后的护理不当
患者在胆道术后的第5-6天才出现肠瘘的症状,但在这之前的1-2天患者有呕吐精神差,睡眠差,伴有忽冷忽热的病情
患者反映院方的主治医生在患者出现肠瘘后并未让其“禁食”,也未给予肠外的营养支持.这使病人的病情更加严重,导致病人在转院的当天生命垂危各项身体指标不在正常的范围内,短时间造成病人急性肾功能障碍有1-2天无排尿或极少尿液。在送往武汉同济医院当晚就开始抢救,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医学会的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会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和院方承担责任的比例

如果鉴定结论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那么仍然可以以医疗过错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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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你的第一次提问我也看到了

从你提问的频率和对问题的补充看以看到你急切的心情

但是 官司的胜负是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并且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也要求律师不得对当事人作出必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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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指出 仅仅以最佳答案来确定代理律师是不切实际和不成熟的表现

忠言逆耳 建议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