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中的交通费怎么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1:17:51
我是工伤十级的伤残者,关于赔偿的问题中间申请了仲裁庭,目前仲裁书已经下来了,由于申请仲裁的时候没有交上去交通费的发票,明天准备去与当事人解决,如果那是再向用人单位索要交通费可以吗?我是从2008年3月14号上班受伤的,一直到2009年3月30号仲裁书拿到的,我想问交通费一般是从什么时间算起呢到什么时间结束呢!急急急···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费的认定,相对于医疗费、误工费的规定相比,条件显得较为严格。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交通费的票证收据为准,票证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对于不合理的支出,不应当予以赔偿,但在实践中,对于标准的掌握不宜过于严苛,对于属于合理的部分应当予以赔偿。

因事故引起的必要的交通费用可以得到支持的,一般有仲裁庭酌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