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可以继承公公的土地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9:58:37
我爷爷去逝后,奶奶还在(后奶奶)。后奶奶有权将所有土地和房屋让她的女儿继承吗?爷爷只有我爸一个儿子(爸是城市户口,妈还是农村户口)。现在地能值钱了。后奶奶的女儿都想要,全都也嫁出去了,我想问一下我妈有权继承吗?

一,不可以:
  1,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当事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也不适用于继承;
  2,当事人去世的,在承包期内,各继承人可以代为使用和耕种,但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建房等);
  3,儿媳如果对公公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参与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遗产的分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