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中关于被选举人名字的区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7:19:33
在村民选举法中是怎么样去认定候选人的名字问题?例如:候选人的真实姓名为《张洪喜》。如果在提名时被村民写成《张宏喜》,这样是否有效?再例如:《付纯刚》在提名时被写成《付存刚》。(注意:该村仅有付姓一家)。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得到详细的解答。谢谢。

1、“选举法中关于被选举人名字的区分”:您说的情况,不适用《选举法》、只能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因为《选举法》适用的范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2、“这样是否有效?”:事后有证据证明“张洪喜”与“张宏喜”是同一个人、“付纯刚”与“付存刚”是同一人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同一人,应是选举无效,可以重新选举。

3、“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应属于选举组织工作中的失误,可以通过选举组委的更正、或是征求全部参予投票村民意见后决定来解决,如果无法确定错误错误到底指的是哪一位,应重新组织选举。

笔误,属于法律认定的范畴,但是要是笔误造成了真有一个这样椅子不差的人名顶替的话,那就不好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