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通知书的的拘留一定要执行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2:22:52
因为嫖娼派出所被派出所抓住,开了行政处罚通知书,上面写道:罚款3000元,拘留5天。他们让嫖娼者在上面写到“不复议、不申辩”。
然后让嫖娼者缴清4000元钱后(说里面包含1000元保证金=200元/天*5天)就把嫖娼者立刻放了。

回来后上网查询发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定)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问题是:
1. 他们不是让嫖娼者在处罚通知书上写到“不复议、不申辩”,那么怎么还收取保证金?
2. 派出所会不会过几天再正式执行这5天拘留?
3. 派出所收4千元钱后,给出的是一个3千元钱暂扣物品清单。此手续是否正规?如果办案警察私分这些。那么他们还会将行政处罚在公安局要备案么?会不会把拘留通知书寄给你个人工作单位或者家属么?
Re 陈静律师: 派出所当时让让嫖娼者在处罚通知书上写到“不复议、不申辩”,同时又主动收取1000元保证金。

Re policeandyli:谢谢你的回复。经你提醒,发现当时真的可能是在处罚告知笔录上签的“不复议不申辩”。 我已经没有分了,刚才专门又去挣了20分,加到这个问题的悬赏上,这30分一起给你了。谢谢

还是最希望基层派出所有实际办案经验的警察来回答,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节 执 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你说的情况属于暂缓执行,申诉如果不成功的话 还是要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