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发票怎么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1:38:52
我朋友公司那里的客户一般都是工程客户多,所以一般发了货都不是一次性付款,有时是按这批后的40%付了款,再按60%付第二次款.比如公司给客户发了400套*200元/套的货,合同里是先付40%,而且是开了发票再拿这发票去请款,拿钱.朋友给客户开发票内容如下:数量400,单价200,然后金额是总货款的40%,即是32000元,然后在备注那里注明这是这批货的40%的货款.
我和她说为什么不按总金额算,她说不知什么时候才收得回这笔款,如果全部开了,得提前交税,再说剩余款都不知能不能全部收回呢,如果不能不是白交了?我说那就可以按160*200开也不是40%的金额了吗,也没多交税啊.她说这样开好记些,可以直接从发票看出来,哪些客户给了多少钱?还说,她都经常这样给客户开的,客户也没什么意见.

有这种开发票的吗?这样是不是不行的?会有什么后果呢?
如果全部交了税,但有些款不回,不也是白交了吗?

你公司现在还在开手工发票吗?这种发票的开法极其不正规的。对于发票和收款,法律上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发票金额,只要你的产品实现销售,就应该全部确认收入并全额开出发票,就应该交税,不管这个钱什么时候收回来。至于收款,这是另一回事,跟确认收入完全没关系!

你公司的财务还居然这样开发票,把全部的销售数量写上去,然后金额开40%,这要是被税务局查到,真是不打自招。问问你们财务,有没有搞定税务局,不然这绝对是你公司的一个定时炸弹!

顺便提一句,用你的方法还稍微可行一点,至少从发票上税务局查不出什么问题,但是你的销售就不对,如果查你的存货,一样有问题。

回答你的补充问题,这里说的税指的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国家在征税的时候不会考虑你收没收到钱,如果说钱收不回来就不征税,国家的税收就无法保证。实现了销售,就应该确认收入,然后依法交税,至于收款,这是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作为企业来说,应该合理签订合同的付款条款,给予帐期也应该调查客户的信用,不能说由于企业之间的信用问题就不纳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发生坏帐,经税务局批准是可以税前列支的,也就是说交掉的所得税可以在发生坏帐的时候抵回来,但增值税就没办法了。所以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还是要多了解客户,完善风险控制,不要用少开发票的方式避税(其实这是一种偷税漏税行为),以免被税务部门处罚。

这种收入确认的方法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喔认为,按正常的理解,应该就是你说的那样开160*200,但是这样开也不会有很大问题,因为这些业务都是真实发生的,银行的钱款完全可以和税票相对应,这样税务也不会太为难,只是可能税务会多关注关注而已

这种发票的开法极其不正规的。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实现产品销售,就确认了收入,你们公司要按全额交税。不然,税务局要找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