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8条和第94条的困惑,恳请高手解答,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8:34:43
①公司法第28条与94条中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未按期出资,对其它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该法94条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未按期出资的,其它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为何二者规定不同?另外,②虚假出资时,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是其它股东(发起人)与虚假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我想是因为法人的三独属性决定的,股东虚假出资,其它股东有监督职能,所以应对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①个问题我就想不通了!第②个问题我理解得对吗?恳请高手解答!

①责任有限公司: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后者其他发起人有可能是参与串通骗取股本总额的嫌疑 所以要负连带责任
而责任有限公司人数较少有一定的人和性 所以未作出此类要求
②你理解的对 反正我也是这么记下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