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 企业不续签合同 对我应该有什么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3:13:33
我是在2005年10月份和现在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半,后来又续签了2次,最后一次的期限为2009年5月30日。公司在2009年4月份告诉我合同到期以后将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听朋友说公司应该支付我3个月的工资,是不是真的可以,如果是的话是说什么时候的工资?(最后领取的工资?当时每年的工资?)
我们公司是固定工资制,就是说加班没有加班费用,请假不扣钱。这样我是应该拿固定工资(2009年,2008年,2007年,2006年)的平均工资还是最后的工资?
如果公司对我提出的补偿,以经济状况不好为由不支付的话,我应该怎么办?
问题补充三:谢谢top_won的回答,明白了这是企业必须支付的 补偿金,因为不是我主动要求离开的,而是公司原因合同到期不再和我续签合同,所以是我应该得到的 补偿金。

二楼的panyigang 显然不懂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局的答复也是不对的。应当按照2008.1.1起到2009.5.30满一年不满一年半的工龄支付你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收入计算,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加班费、奖金。你只要做到5.30就可以了,这样单位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不用你提出辞职的,辞职是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才做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08年起至今已有 近一年半 需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即可

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和你续签。太正常了,不用赔偿你一分钱的。不信你找劳动仲裁部门问问。
看了楼下的留言,出于好奇,我咨询了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得到的答复是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是用人单位的权利,无需支付任何所谓赔偿。再说。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合同期满,还得强求其中一方续签,这样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哪有这么不讲理的?

合同到期如果是劳动者提出不续签,则资方不用支付任何补偿金;如果是资方提出不续签或者资方要求降低劳动报酬水平而导致劳方拒绝续签,则要支付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龄补偿金,1年为1个月的工资(应该包括津贴补助等收入),不满半年算半个月,如果你的合同到期日为6月30日之前,那么你可以拿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