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证结婚证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5:33:22
A与B在28岁时结婚。双方都有结婚证。35岁时离婚。双方的结婚证没收上去。都领到了离婚证。但是。两人一直住在一起。40岁的时候因结婚证丢失。双方都补办了结婚证。当然,这个结婚证的日期是后于离婚证的。但是是因结婚证丢失而补办的。所以。请问。两人现在属于什么关系。哪个证有法律效果呢??很急的。麻烦给点专业的回答。

我认为是离婚状态,因为补办结婚证中有虚假成分,应被撤销

没有这个规定。只要是用公民合法财产购买的合法的房产就是可以的。公民有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置权。
购买房产后只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以及其它相关的材料就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后就具有了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之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