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给我解释一下合同法中的“先履行义务者的后期次履行”???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9:47:06
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求中看到这么一个问题,关于探讨“后履行义务者可否以本期次给付的不安抗辩权对抗先履行义务者的后期次的履行”的问题中,“先履行义务者的后期次履行”具体怎么解释?
请这方面专业的高手解释一下 谢谢!!

比如说甲租乙的房子,乙提供房屋为先履行义务,甲支付租金为后履行义务。先履行义务中的后期次履行是指下一个月中乙为甲提供房屋的义务。
关于后履行义务者可否以本次给付的不安抗辩权对抗先履行义务者的后期次履行的问题,打个比方,就是指乙能否以甲下个月可能无法提供房屋为由要求甲对下个月的提供房屋提供一定担保并拒绝支付这一个月的租金。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的,因为如果允许的话,很明显是显示公平。但如果相对人,即后履行义务者的后期次给付关系到合同的整体,那么在严格要求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就可以例外的承认本期次的后履行义务者享有不安抗辩权。
这是笔者自己的理解,具体请见崔建远老师的《合同法》P111。

首先,可以断定这是继续性合同中的问题。
比如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就特定期限,承担着先提出劳动的义务,他就是先履行义务者,而雇主有在每月底有支付工钱的义务,雇主显然是后履行义务者。
“先履行义务者的后期次履行”应用到这个关系中就是雇工下个月的劳动义务。
但是我有一个疑问啊。《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才享有不安抗辩权,你的那个探讨我不大理解啊。

这应当是关于分期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的问题。对于本期次的履行存在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是否可以对抗先履行义务以后各期次的履行。我是这样理解的。

后期次履行 就是说先履行了一部分 后面还得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