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员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8:07:14
我的案例如下:
5月11日,在总公司的一个主管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在分公司上班的我,要我去另外一个外地的分公司上班,并且是5月15日前必须去。
我向公司口头表达了不想去了意愿。公司给予口头答复:不去的话,就裁员。不过后来他又说,不去的话,就算自动离职。也就是说,我被公司裁员了,却按自动离职处理,没有赔偿金。公司还假惺惺的说给我一个月工资,但不算补偿金,而是公司仁慈。我个人获知,这种变相裁员,而且还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情况,是要赔我两个月工资的,而且还应该加上我在上次领工资后,为公司额外做的几天的工资。
现在想向大家咨询,我要求公司按收回调动安排,或者以裁员方式对待我,从而要补偿我两个月工资,外加工作日工资。这个要求是否合理?望法律或仲裁专家给予解答。我个人倾向被公司裁员,因为我是被宁波公司的小管事通过手段给弄到这种地步的,我可以在公司继续工作,但是我不喜欢这个工作环境,希望以获得更多赔偿的结果来离开公司。当然,我不会主动要求辞职的。
补充说明:我的合同时一年期的,到今年8月才到期。也就是说,裁员赔偿只有一个月。这个我很清楚。我需要知道的是公司是否应该以补偿的名字付给我这个赔偿,以及是否应该付给我“未提前三十天通知”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还有我从5月1日,到今天的正常工作日工资是否能拿到。
再补充:我已经跟公司通过电话、短信、面谈的方式都谈过了,但是公司仍然坚持原来的做法。我现在正在取得公司的书面文件以作为证据。之前公司的说话我认为必须取得书面证据的,他那些口头的话我觉得到劳动仲裁就说不清楚了。
公司合同里面没有规定说不服从安排的话就算自动离职,即使有这个条款,合同的合法性质也将受到质疑。现在公司是完全没跟我商量,或者说,没有尽到送达的义务和征求、商量员工的义务,就安排我去外地分公司。而我这个分公司小管事的,也明知道我就在本地,不会去外地的。我不是感情用事,但是这里面确实有这个小管事的整我的因素。因为她在得知公司的调动需求之后,没有跟我商量,而是直接跟总公司反馈说我可以离开本地分公司。
我跟公司主管谈的时候,公司主管说,他说:“咨询了法律顾问,根据目前公司经营状况,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可视为员工自动离职,非裁员,补偿前提不成立,公司可以不给补偿金。公司统一补贴(他说的是补贴,不是补偿)半个月工资,5

1、先要看你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是什么地方,你不去别的地方是可以的
2、公司没有给你书面的辞退是不构成裁员一说的
3、你的补偿是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外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广东胡律师:

我觉得你现在什么都不要想,如果跟单位协商不了,带上合同及相关证据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申诉书。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企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单位裁员是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工作时间满6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的情况是工作满一年,在支付给你工资后,还得给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当然还有企业裁员、辞退员工应该提前一个月(30日)通知被辞退、裁员的员工。
如果没有提前30日通知,还应该给你这方面的补偿。
变相裁员十招:

变相裁员第一招

无薪教育训练,无偿占用员工时间,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

工作期间军训开早会算工作

适用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企业应付加班工资。

律师拆招: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受用人单位统一安排进行活动,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均应视为工作,应支付劳动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遭受意外伤害的,还应按工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