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刑法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4:05:39
案例分析
案情:
王某,男,25岁。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5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作。2006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次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你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的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上,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了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王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

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和客体四方面分析,根据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