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王甲欠李甲5万元,因无现金偿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8:59:33
主题:王甲欠李甲5万元,因无现金偿还,并提出以自己价值相当的一套家具(价值45000元)和一条金项链(价值5000元)抵偿,李甲表示同意。李甲的儿子李乙(13岁)偷偷将项链拿去首饰店卖了4000元。李甲向范某借款10万元经营饮食店,以家具作为抵押。范某认为家具价值太少,让李甲提供其他的担保。由于李甲的哥哥李丙是著名的书法家,在李甲请求下,李丙与范某签订协议约定:“如果李甲到期不能偿还欠款,则由李丙书写一幅作品给范某。”李甲决定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因此请求邻居金某让自己把家具放在他家一个星期,结果由于水管爆裂,家具进水几乎不能使用。一年后,李甲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范某的借款。
(1)王甲是否能以实物抵消自己的借款?这属于民法上的哪种债的履行方式?
(2)如果李甲要求认定李乙出售项链的行为无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若首饰店告知李甲后两个月,李甲未作表示,则该行为是否生效?
(3)如果李丙为范某书写了一幅作品,则谁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范某是否可以将其用于展览?为什么?
(4)李甲如果要求金某赔偿家具损坏的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5)家具进水后范某是否可以要求李甲提供另外的担保?为什么?

1.王甲可以以自己的实物承担抵消债款 当事人最履行方式有约定的 从约定 无约定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方式为标的物交付方法 双方同意 可以履行
2.李乙出售项链的行为无效 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李乙13岁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只能从事与其能力智力相等的民事法律行为 出售标的数额较大 属于效力待定(待其监护人定). 若首饰店通知了2个月 李甲未做表示 视为默认 该行为有效
3 李丙享有著作权.以自己作品的所有权来抵偿债务.由于著作权和所有权抵偿债务 范某享有所有权 范某可以用于展览
4 李甲要求金某赔偿家具损坏的损失的要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虽然金某是无偿管理 但我国民法采用"无过错责任" 但由于自家水管爆裂导致侵权 金某肯定有属于管理的责任 所以应当赔偿
5 不可 盖因标的物出现瑕疵是范某自己管理不当导致 标的物的担保效力不因管理人过错而灭失 所以不可要求提供另外担保

这题目出得好 涉及民法总论物权债权问题 我也不敢保证我做得对 仅提供给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