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级达人解答:薪酬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3:28:27
我们是中山市一家较大型企业,公司有一部分员工工资是这样子的,基本工资770(22天8小时计算)+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周一至周五1.5倍基本工资计算,周六周日加班2倍基本工资计算。一直都是如此!但在去年,公司借金融危机之机将薪酬制度作出调整:周六周日加班按1.5倍计算。我们的劳动合同及附本都没有对加班工资做具体规定,只规定了基本工资。我想知道:1公司这样做违反法律规定没!

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楼下的,你们是读法律的么?真的读过劳动法么?不要让人看笑话。
1。公司因经营负债情况下,可以下调员工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收入标准。也就是说,劳动者有权询问用人单位的经营实际状况。
2.对于加班问题,不论用人单位在其单位章程中有没有列明,我国劳动法对加班的时间、加班费用都有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对于加班费方面是不可抗辩性的。

确切的说是一定违法的,以前的规定是正确的,周一至周五的加班费应为基本工资的1.5倍,周末的加班费为2倍。但是工作日的加班时间一般为1小时以下,如又特别需求不超过3小时,高危工种不得安排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