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帮忙解答劳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7:15:56
尊敬的律师:我2000年8月正式就业于烟台渔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1年,随后当年公派出国,于2003年5月回国。从03年回国至今,公司未给我安排工作,未给我任何生活费用,未跟我续签合同,但是一直给我交的三金。今年公司让我回单位上班,请问公司是否应该发给我回国至今的生活费?我这段时间一直没有上班,因为公司没有给我安排工作,麻烦各位律师给出个主意!

1、公司应该发给你回国至今的生活费;因为你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只不过由原来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公司一直给你交三金和让你回单位上班这两点足以证明你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存在。
3、公司应该按原工资待遇给你补法给你回国至今的生活费。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

从03年回国至今,公司未给我安排工作,未给我任何生活费用,未跟我续签合同,但是一直给我交的三金。
:此事说明你们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及存续。
今年公司让我回单位上班,请问公司是否应该发给我回国至今的生活费?
:基于上述理由,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付你工资。

1,劳动合同可以默认续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的规定。
根据以上说明,证明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事实是存在的,在这期间单位是应该给予你相应的工资,只不过您这段时间的工资标准只能按照待岗的工资标准来算.
如果有疑义请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投诉!

1、你和公司仍然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证据就是公司一直在给你交三金。
2、没有给生活费是违法的。你可以主张你公司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