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载人电动车相撞事故责任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5:18:08
5月4日,我哥早上骑电动车,载老爸和12岁的儿子出门,在一无红绿灯的“丁”字路口左转时,被一直行面包车从侧面撞倒,我哥左腿骨折,老爸脑震荡,小孩内出血。5月15日交警责任认定还未下来,取证照片上机动车有小段刹车痕迹,相撞位置在路中间。我哥说当时机动车司机在打电话,但对方现在誓口否认。现三人都在住院,对方司机垫付了24000就不愿垫付了,保险是买了的,交警给保险公司发了垫付通知,但保险公司迟迟没有回应。交警说我们电动车载人不对,让我们自己先垫付治疗费用。请问这种情况责任会如何划分,对方明显找了交警里的人,交警一直在帮对方说话。急!谢谢!

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问题的焦点在第(二)项上,有观点认为,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确立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无过错责任[1],也有人认为,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

骑电动车还载3人,自认吧。不是说开车人都得认载。对方司机垫付了24000已经不错了。

估计五五分吧,因为对方也没明显责任,你说人家打电话你要拿出证据啊,如果你能找到目击证人,能证明对方确实是边打电话边开车,那估计他要负大部分责任了甚至全责,如果不行就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