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如何维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6:43:47
去年与承租人(私人)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约定"押一交五"
(交五个月的租金及一个月的押金,下同),而后"押一交七"的方式支付租金,但五个月过后,承租人单方违约,并欠缴物业费\水电费,同时未全部归还房主的物件.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的约定了违约的赔偿责任,但承租人以公司租用,已转为公司其他人士使用为由,承租人不出面,而指派公司其他人(该人声称不清楚情况,编话撒慌),拒交滞纳费用及支付违约金.房主该如何维权?

根据你的情况,房东(出租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可以根据其违约情况,提前解除合同。

由于房客违约(欠付租金)在先,房东提前解除合同时正当权利。

关于提到的“公司租用,转为其他人租用”

你可以看看租赁合同到底是谁签的字,如果是那个房客签的,那么不存在他上面的说法。

而且租赁合同中,转租是必须征得房东同意的,就是说,如果当初房东同意租给A,那么A要把房子转给B来住,这必须征得房东同意的。在没有房东同意情况下的转租是无效的,而且房东可以因此无效转租提前解除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