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计算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0:06:22
请问宣告失踪2年的期间从哪天开始到哪天为止??
比如:1、一般情形下,甲05年5月2号失踪的?
2、甲于05年5月2号因意外事故失踪的?
3、甲在战争期间失踪的,战争结束之日为05年5月2号的?
那最早申请,又分别是哪一天呢?
谢谢了~~~

你好!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你是问失踪吧?

1、5月2失踪,从第2天起两年满可以申请,最早07年5月2日。
2、意外事故在宣告失踪里是没有特殊情况的,在宣告死亡里2年(不是一般情况的4年)。
3、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两年。

一般情况下是下落不明之日起满2年后,向他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意外事故是同上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死亡: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3个月。

都是07年5月2号申请

都是0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