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哪一方的履行地确定诉讼的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0:26:25
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各有履行地,那么在以履行地确定诉讼管辖时,以哪一方的履行地为准?比如:张某和李某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张某在甲地履行交货义务,李某在乙地履行付款义务。张某如期在甲地交货,但李某迟迟未付款,张某若以合同履行地选择管辖法院起诉,到底以哪一履行地确定管辖呢?我原以为是以被告方的履行地为准,可我刚看了下一个案例,从中看得出作者不是这样理解的。那么到底是以哪一方履行地为准呢?

这个问题的相关法条很麻烦,怪绕的
前一阵听万国马特的重点学科时就觉得这个地方他讲的不对,自己找了法条。但不好说我的答案就是正确的,所以给你法条你自己研究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还有民诉意见19条(该法为旧法,所以我认为应该被上面的规定废止)

大晚上的脑子不太清醒,不多说了。。。。。。这个题我继续复习时还得再搞。

被告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

购销合同是已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