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的诉讼保全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1:42:17
欠款纠纷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如果查封对方动产,如汽车、机械设备等,那么这些设备的存放地点有要求吗?还是仅仅是贴上封条,不能办理抵押、过户手续之类?

有多种查封方式,可以向车辆管理所发裁定,要求停止过户,协助执行,也可以将车辆存在法院指定的场所。以上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不可以/
我国民法规定被法院查封的对象是不可以办理抵押典权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