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的一个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7:53:48
有这么一对夫妻要离婚。
男:张某 45岁;女:李某46岁
家庭情况:有房(唯一住所),是按揭房,还差8.6万,现值40万;有车,也是按揭,还差2万,值6万;还有外债15万。在外做生意,外面差他们工程款共43.5万元(不好收回)
因女李某嗜赌成性,完全没做到一个做妻子的责任,而且把张某以前赚回的钱输光了,某天张某因做生意差钱,找妻子李某要,李某不给,使张某无钱做生意,只好找另一个朋友借了8.3万元,由于经营不善,做亏了。如果他们感情破裂要离婚,是否这8.3万元是夫妻的共同的债务。
张某提出离异,女就说男在外有外遇,法律该怎么判?经济帐该怎么分?
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男方有外遇,只是女方能证明男方经常跟某女一路的,没有同居,

1 房子双方能协议按协议,不能协议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得到房屋产权的一方,要补偿另一方,补偿数额应为40-8.6=31.4的一半,也就是15.7万。
2 车的分割与房屋类似,被判决取得车的一方要补偿另一方6-2=4的一半,也就是两万。
3 对外的债权(43.5万)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不能的原则上一人一半。
4 找朋友借的3.8万元有没有借条?借条上有没有女方的签字。如果仅有借条而无女方的签字,法院不会仅凭此认定8.3万元的借款成立,因为张某有可能与朋友串通伪造借款以使张某在离婚时多分得财产。当然,张某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存在也行。
5 如果李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外遇,法院是不会认定张某存在外遇的。我认为张某经常与某女一路并不足以说明有外遇。
6 上述所说的财产分割仅为原则上的分割,司法实践中还要照顾女方,抚养孩子的一方以及无过错方。

这8.3万是张某用于做生意借的,属于为家庭生计从事经营活动的生产性债务,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李某有赌博的过错行为,如果离婚的话属于过错方,分割财产的时候法院会照顾张某。但是如果李某能够证明张某有在外与他们同居的行为的话,那么李某就可以向张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了,可以得到更大财产分割上的照顾。
这些房产,资产,债务,债权怎么分我是不可能明确地告诉你的,法院会根据双方的个人经济条件,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结合双方的协商和法院的调解,来判定。

8.3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解释如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