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拨款的一些税务方面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5:22:12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索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1.比如说政府拨款,就是不征税收入,那是不是这笔拨款买的固定资产就不提折旧,还是说要正常提折旧,只是在交所得税的时候,作为调增。
也就是提了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如果计提折旧了,是不是之后还是要一直计提呢。可不可以后面就不提了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对于不征税收入,考虑到取得这些收入的组织或者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者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且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获取的这部分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根据本《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亏损时,是要将不征税收入予以事先减除,如果允许用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财产或者费用在税前扣除,这等于是使不征税收入得到了重复税前扣除,享受了两次税收优待。所以本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以确保国家税收利益。
  因此,一般来说,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该项固定资产也不需要计提折旧,只作固定资产管理。如果确实计提了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当纳税调整(调增)。
  问题补充回答:应当计提折旧,只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做纳税调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