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5:57:26
某男孩在造船厂上班的时候被钢板砸到,后来经过治疗大概伤残可以评为4级!男孩当时未满18周岁,也没和老板签订任何合同!而造船厂是将工程承包给这个私人老板的!

既然现在出了这样的事情,那这个男孩的赔偿与医疗费到底应该谁来承担呢?造船厂和私人老板各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希望有专业的律师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根据你的述说我提供如下材料供你参考:
一、赔偿依据
根据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计算;四级取值10*赔偿基数+误工费(一次性工资赔偿)+交通费 = 应当在20.5万至22万元,不包括医疗费;
二、解释说明;
1、赔偿基数是用工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上半年平均生活水平的值。(上当地社会保险局网上查) 2、误工费是根据你现在和以后的工资估算;
三、解决途径;
1、带上你的受伤病历、四级伤残鉴定书、要求一次性赔偿申请报告,到雇佣方(单位)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申诉处理;
2、如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处理不了,到雇佣方(单位)当地法院申诉判决。

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
【提示】劳动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间隙坐在门边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为引发安全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情】李恩暄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金莲公司向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审判】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