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员工解除合同的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0:35:57
我公司因为组织变动,故将出货部的司机及部分仓管员转至同我司合作的物流公司(即,与我司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重新与物流公司签订合同,但工作地点没有变),目前,该员工不同意迁往,如果公司要与员工解除合同,公司应该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注:该员工入职已满三个月或以上)

首先,这种情况应该支付员工补偿金。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

如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就只需要支付他月平均工资的一半数额就行了。
如工作时间未满一年,按一个月支付。

我看到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有:劳动法36条、38条、40条、41条第一款、44条;你可以看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