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法薄弱的文化原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1: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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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封建社会漫长的历史长河中 , 与其他国家相比 , 中国封建法律表现出重刑轻民、诸法合体、民事法律极不发达的特点。民事法例规定的比较零散和缺乏理论性,大多都是刑事法律关系中的附属关系。从公元前二世纪秦朝统一中国始到公元二十世纪的清朝,历代王朝的法律都采取以刑为主、刑民不分的编纂形式 ,而同时期的西欧各国民法则较发达,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民法典。

  中国古代的思想文化严重阻碍了民法的发展

  (一)重农抑商, 阻碍了民事关系的发展。

  长期以来 , 中国的封建统治者都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他们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 , 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旺 ,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 , 主待农战而尊。 ”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 , 国以人为本 , 人以衣食为本。 ”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 , 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 , 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 , 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 , 另一方面 , 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 , 不允许其子孙为吏 , 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 , 同巫师相提并论 , 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 , 明代禁止出境营商 , 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 , 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 , 对宦官经商者处罪。

  (二)礼成为维护专制统治,约束人们思想、行为的最高准则。

  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和阶级斗争与西欧封建社会有不同的特点。西欧封建社会存在着两种命、媒妁之言、七出七条 , 家庭关系中的夫妇之别、妻妾之别 , 嫡长子在宗祧继承中的优先权 , 亲属关系中的亲疏远近等等 , 大都是由礼调整。可以说 , 礼的某些部分 , 在本质上就是民法。当然 , 这并不是意味着法的作用的减弱 , 而是礼入法中 , 礼法并用。礼以法为推行工具 , 法以礼为指导原则 ,凡属礼不允许必法所禁 , 而法之所禁 , 又必定为礼所不容。一旦礼起不到使人向善、防止犯罪的作用,便要绳之以法,动用残酷野蛮的刑罚方法 , 给予暴力镇压。总之 , 中国古代奴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