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中代办托运问题的请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7:44:58
先看一道真题,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0题:
10.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这道题的答案是A,此例主要是为了说明合同的相对性。但我的疑问是,而根据合同法145条规定,出卖人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关于风险承担的约定,合同法149条是这个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但根据合同法141条,代办托运的情况下,如果交货地点约定不明,货物交给丙的视为交付,既然甲把货物给丙时就交付了,而且交付时是完好的,合同履行是不是就完成了?第149条是不是在这里就不适用了,也就是说不能再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了,而损失的风险应由乙自己承担?

最主要是要搞清楚代办托运的内涵。代办托运,是指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托运,货到后,由买受人支付运费。
所以,这个题目不适用第141条第2款,而应该适用141条第1款,属于有约定的交付地点。出卖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未能按约定交货,应该向买受人承担责任,适用第12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