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上的两项特别规定的内容和意义是什么???急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5:44:02

1 、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处于对军人特殊身份的保护
婚姻法 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关于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的特别程序-----女性一方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给予特别保护,特别是这个特殊时期
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意义你可以自己扩充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许多规定存在,如关于起诉权利的,有关于财产分割的,有关于子女抚养的,可关于债务承担的,你说的问题提出的并不恰当,有许多答案。详情可参阅婚姻法。http://hi.baidu.com/%CC%EC%BD%F2%CA%D0%C1%F5%C2%C9%CA%A6/blog/item/78c8fcb75ace8df031add1df.html

1 、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处于对军人特殊身份的保护
婚姻法 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关于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的特别程序-----女性一方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给予特别保护,特别是这个特殊时期
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