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请各位大侠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7:33:01
1在买卖合同中,迟延交付,迟延期间的孳息归谁,如果归出卖了,买受人可否将这部分孳息视为预期收益?
2倘若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当事人有何救济,适用侵权责任是否合适?倘若适用侵权责任,是否意味着倘若当事人没有损失,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一方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3在租赁合同中,为什么国家规定租赁的期限为20年,而且还规定期满还可以续租,这是基于何种考虑?
以上问题希望大家能给我详细点的答案,有分析的话还有加分!!!
第一问的“出卖了”修改为“出卖人”

1,你用了“交付”这个词,那么我就默认合同的标的是动产了。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孳息属于所有权人。因此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不能将其视为预期收益。
2,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性质及承担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受害人对侵权人的过错须举证,不能证明侵权人过错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要在违反强制缔约义务责任中适用这一条款,对于受害人的保护非常不利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强制缔约义务的出现就是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产生的,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着对社会弱者的救济。所以法学界通说认为适用侵权责任是不合适的。
3,我确定是你是看错了。我国合同法214条是这样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期间不应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间,避免租赁变成变相买卖。

这是我个人认为答得最完美的一次了O(∩_∩)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