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刑法问题,此罪还是彼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09:18:16
被告人刘某(女)43岁;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岁,系刘某之子。
2008年9月12日,被告人刘某的前夫徐某打电话,要其准备1000元生活费。此前,好吃懒做的徐某经常向前妻讨要生活费。刘某气愤之下,找到儿子说“那个恶棍没完没了,干脆把他解决了。一会儿他过来去钱,你可以用咱们家的耗子药放到咖啡中,把他毒死”。徐某某照办。

问:刘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教唆犯不是独立的罪名,是共同犯罪情形之一,也就是说本案中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的教唆行为视为共犯,亦是故意杀人罪。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则按主犯处罚;次要作用,按从犯处罚。在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教唆者起主要作用,在本案中刘某系主犯。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罪名(刑法295条),比如惯犯张三向刚“出道”的李四传授盗窃汽车的方法即构成此罪。

没有传授方法罪这一说法。
刘某和徐某某母子二人所犯的是(直接)故意杀人罪,而且系共同犯罪。
(1)他们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而且是积极追求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2)他们在犯罪之前有通谋,而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二人有分工,即刘某提供方法,由徐某某实施,所以,属于有分工的共同犯罪形式。

楼下不懂不要乱说,教唆罪是不存在的,相反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存在的;

本案中,徐某教唆的对象是已满18周岁的人,故只能成立共犯,即故意杀人共犯.

哪有传授犯罪方法罪啊

是教唆罪

故意杀人罪

刘某和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