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向内地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送达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7:45:32
今天看书,发现两本书上关于内地与香港文书送达的说法完全不同,两本书都很权威,所以有点迷惑,请高人解惑。

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写的是:
二、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
对此条的解释,其中一本书说,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可直接相互委托。就是说,送达是相互的。
但是另一本书说,送达是单向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委托香港高等法院,香港高院不能直接委托最高法,只能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报。

请来个牛人,帮我解释解释。
那么涉澳文书送达,最高法与澳门终审法院是不是双向的呢?

请注意:
1、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说明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是平等的,委托送达是间接的。
2、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委托香港高等法院,就是上下级的直接的。
3、最高法与澳门终审法院当然不是双向的了。

  1. 委托送达是两个月内;

  2. 涉港:单向即内地最高院给港高院;

  3. 涉澳:双向即内地高院与澳门终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