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而不执行“有限责任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7: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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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帮我回答“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基本概念。
然后再回答为什么哦

优者加分

普通合伙制:是指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
优点:提高工作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控制风险能力。
缺点:建立一个跨地区的大型事务所要 一个漫长的 过程。

有限责任制: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所承担有限责任。
优点: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势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组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缺点:降低了风险责任多职业行为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责任。

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而不执行“有限责任制”。

会计事务所的最大职能是审计,通俗点,帮国家监督企业财务。
如果它是有限责任制,承担的责任是以公司资产为限,那么它老出假证明,不是也赔偿不了多了。
这个可能是国家为了杜绝这种问题出现。要他们采用合伙制,承担所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现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也是合伙和有限责任的两种会计师事务所并存的,并且有限责任所远远多于负无限责任的合伙所,并非实行“合伙制”而不执行“有限责任制”。

我们事务所就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

《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