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姓名权 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5:02:31
2003年底,张秀(19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能赶上其男友单位的福利分房,已购买进口药品需要厦门市居民身份证为由,通过他人借来张玉丽的身份证并拿走了张玉丽单位的集体户口本,以张玉丽的名字与男友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2004年3月,张玉丽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他已经结婚,男友因此和他反目,这让他受到很大的打击,后经查实,方知事情原委,张玉丽遂将张秀告知法院,要求他赔偿自己查证实施的花费并支付精神损失赔偿。 问题: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请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要素分析张秀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玉丽的姓名权

一般有这两种:
1) 盗用他人姓名:这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 冒用他人姓名:这是指冒名顶替‌,‌亦即行为人完全以姓名人的身份从事活动‌。冒用他人姓名由于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故其危害往往甚于盗用他人姓名‌。
辨别他人是否侵犯了姓名权,主要看是否具备构成侵权的4个要件:第一、需要有侵害的事实存在。即由于他人侵权而造成被侵权人财产上或人身上的损失或损害;第二、侵权行为违法。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或是故意或是因过失而造成他人损害。此例张秀的行为已经明显侵犯了张玉秀的姓名权,应对其承担侵权责任.

大上海的律师竟然如此德行

自2003年为征地动拆迁信访至今已有六个年头,,然而由于个体势力单薄,,有关部门做了很多伪证,。使得原告多年来信访没有好旳结果。
08年2月在上海普若律师亊务所,通过咨询副主任律师徐培国后得知,崇明2003年3月1曰起,拆迁房屋土地补偿标准最低为700+30%,而不是300+150元
徐培国律师当时说;你可以通过打官司要求得到补偿910-450*180=82800元。根据规定你完全可以胜诉的,当时就聘徐培国为仲裁申请代理人。2月18日当即付了5000元律师费,同时签订了委托书。
08年2月29日上海仲裁委受理了此案。
08年3日26日两被告同时提出了无理的管辖异议。拆迁协议中第十一条规定二种方式觧决争议。一;向法院起拆。二;向上海仲裁会申请仲裁。
此协议由甲方制订,却又被他们自己推翻,真是无理至极。
在此情况下徐培囯律师不但未替原告辩护,相反却劝原告撤诉。并代写了撤诉书,多次劝原告撤诉,原告无奈只好签字
撤诉后徐培国律师说;不退律师费,但可以到崇明法院提起诉状。
4月下旬递交诉状后,5月20日左右。接到了法院电话通知说要交诉讼费,原告没有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将诉讼费打入他人帐号并请他人代为转交。
直至08年8月28日才开庭,第一被告未到庭,只有被